- 甲君申報出售土地的價格竟然比房屋還低,顯不合理。
該局日前查核轄區內特銷稅申報案件,甲君出售房屋及其座落基地,出售價款分別為房屋750萬元及土地650萬元,總價為1,400萬元。因該房屋、土地取得時間不同,出售時僅有土地於2年內買入而為特銷稅之課稅範圍,故賣方甲君僅就土地部分申報銷售額650萬元,並自行繳納特銷稅額65萬元。
進一步調查發現,該房地交易總價雖符合市場行情,惟該房屋為屋齡近30年的老舊屋,且即將拆除改建,依房地交易價格及鄰近銷售的現況分析,甲君申報出售土地的價格竟然比房屋還低,顯不合理。
經查出售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5萬餘元及460萬餘元,如依交易總價1,400萬元按現值比例計算,該土地銷售價格應為1,300萬餘元,甲君原申報的土地銷售價格650萬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,經重行核定土地銷售價格為1,300萬餘元,甲君尚須補繳稅額67萬餘元的特銷稅。